職場不法侵害防治
▍ 本校相關規定
▍ 法規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前項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
職場不法侵害:
指在工作相關之環境中(包含通勤)遭受虐待、威脅或攻擊,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之事件,
其形式包括: 1.肢體不法侵害 (如:毆打、抓傷、拳打、腳踢等)。
2.心理不法侵害 (如:威脅、欺凌、騷擾、辱罵等)。
3.語言不法侵害 (如:霸凌、恐嚇、干擾、歧視等)。
4.性騷擾(如: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
5.跟蹤騷擾(如:跟蹤操擾防制法第3條之行為)。

►洽詢窗口:劉建偉組長 校內分機
22501 / 曾佳琪護理師 校內分機
22506
▍ 宣導
115年9月16日行政會議辦理「你被職場霸凌了嗎? 認識職場霸凌」講座
主講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郭清吉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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