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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體檢異常分級管理表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詳附件1)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健康檢查,並進行健康管理,使醫護及相關人員進行健康服務事項,保障工作者安全。
2.為有效進行教職員工之健康管理,委由本校聘請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鄭涵芸醫師(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服務),協助修訂本校健康檢查異常分級管理表,以擬定健康檢查分級管理施行方式(如附件2),於113年3月9日經由校長核准施行。

 

健康檢查分級管理表附件1-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九條

健康檢查分級管理表附件2-113年員工體檢異常分級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