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標示

化學品通識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選用符合CNS 15030分類結果的GHS圖式,紅色菱形框、黑色符號、白色背景,尺寸不得低於法規規定。
二、內容:
1.名稱。 2.危害成分。 3.警示語。 4.危害警告訊息。5.危害防範措施。 6.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應全部排列出,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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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物 | 易燃物 | 氧化物 | 氣體鋼瓶 | 腐蝕 | 急毒性 | 有害物 | 健康危害 | 環境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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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VA編輯完整標示:https://canva.link/o739oqdbxsglzcs 少於100ml標示: https://canva.link/aw2op4xhc9y1kba 範例為乙醇請自行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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