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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標示

化學品通識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選用符合CNS 15030分類結果的GHS圖式,紅色菱形框、黑色符號、白色背景,尺寸不得低於法規規定。

二、內容:

1.名稱。 2.危害成分。 3.警示語。 4.危害警告訊息。5.危害防範措施。 6.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應全部排列出,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爆炸物 易燃物 氧化物 氣體鋼瓶 腐蝕 急毒性 有害物 健康危害 環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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