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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理第21條規定,相關人員應接受教育訓練: 1.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新進人員,應受至少8小時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基本課程。 2.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工作人員,每年應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