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草案,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出。
教育部函轉勞動部「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草案,業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勞職授字第1130207143號公告預告(詳如附件)。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依附件意見表格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署
聯絡人:賴技士
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3
電子郵件:yuchenglai@osha.gov.tw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