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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環境部「空氣品質標準」第3條、第4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1. 環境部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健康保護、污染管制需求,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旨揭標準第3條、第4條規定。
  2. 配合旨揭標準加嚴,環境部自明(114)11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收空氣品質指標(AQI)之濃度門檻(環境部網址:https://airtw.moenv.gov.tw/cht/Information/Standard/AirQualityIndicator.aspx),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提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
  3. 若對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周文安承辦人員,電話:(02)23117722分機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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