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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請轉知並依循執行,請查照。

  1. 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5年2月10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531533400號函辦理。
  2. 疾管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訂定旨揭指引,提供國內實驗室人員於操作新型冠狀病毒(以下簡稱新冠病毒)或處理與其相關之臨床檢體時得以遵循。
  3. 檢附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完整資訊請搜尋疾管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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