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之「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 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詳如附件。
1.本指引參照國際及我國現行對危險物品之管理規範,提出一般性、共同性之管理監督要項、貯存與運輸規範,及緊急應變處置作業程序等,供各主管機關依管理目的與管制需求參考應用,進而盤點與檢討現行管理法規或執行措施的完整性與有效性。
2.運作危險物品之公私機構,應定期辦理人員教育訓練,及執行相關人員確實知悉危險物品資訊之必要措施;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 依各主管機關相關教育、應變訓練規定及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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